溢價增資涉稅什麽意思(溢價增資法條)

2023-06-03 16: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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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常常需要對於註冊資本進行調整,實務中有增資和減資兩種相反的操作,問題是,增資和減資是否涉稅?

壹、增資的模式與涉稅風險

我們這里所說的增資指註冊資本的增加,按照現行的工商規定,註冊資本增加不壹定馬上增加實收資本,因此需要將不同情況分開分析。

情況壹: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不增加。案例如下:

某企業註冊資本增加1000萬元,但實收資本並未馬上增加,這實質上隻是股東約定了未來將會按照壹定規則增加資本金,對於尚未發生的行為,當然不涉及任何稅收風險。

情況二: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增加。案例如下:

某企業註冊資本增加1000萬元,實收資本同步增加1000萬元,這意味著股東做了實際投入,那麽又需要根據投入類型和股東身份進行分析:

1、股東投入為貨幣資金

股東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均不涉稅,取得投資企業也不涉稅。

2、股東投入為股權

企業投入股權增值稅免徵,如果股權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

個人投入股權增值稅免徵,股權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

3、股東投入為房產、土地

企業投入房產土地增值稅按照5%(老房產土地)或9%(新房產土地)繳納,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前提是投資方和接受投資方都不是房地產公司),契稅由取得方公司繳納。

個人投入房產增值稅按照5繳納,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土地增值稅暫免徵收(前提是接受投資方不是房地產公司),契稅由取得方公司繳納。

4、股東投入為機器設備、存貨等

企業投入機器設備和存貨增值稅按照資產性質適用稅率正常繳納,如果資產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

個人投入機器設備和存貨增值稅按照3%繳納,資產評估值高於原始價值,股東為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可分5年繳納。

情況三:註冊資本不增加,實收資本增加。註冊資本不增加,實收資本增加,其實不屬於增資,僅僅是股東按照約定將資本金到位,具體涉稅同情況二。

二、減資的模式與涉稅風險

減資就是註冊資本的減少,由於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不同步,同樣可以分為以下情況:

1、註冊資本減少,實收資本不減少

如果僅僅是註冊資本減少,實收資本不減少,不影響企業財務處理和稅務處理,直接在工商機關進行登記變更即可。自然也無需擔心涉稅風險。

2、註冊資本減少,實收資本減少

如果註冊資本減少,同步實收資本也減少,意味著股東要從公司實質減資,並按照比例拿走對應的凈資產份額,這就會引發涉稅風險。

情況壹:凈資產小於實收資本

對於減資企業而言,稅收風險的關鍵在於股東要在減資中拿走什麽資產?

如果股東拿走現金,公司沒有涉稅風險;

如果股東拿走債權、股權,公司根據債權和股權公允價值判斷是否有溢價,如果有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東拿走機器設備、存貨、土地、房產,公司根據資產類型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對於減資股東而言,要看減資中是否有所得。如果出現凈資產小於實收資本的情況下,意味著企業可能是有虧損的,如果發生減資,減資股東按照對應比例拿走自己的股東權益份額,會出現拿走的凈資產少於對應的實收資本情況,也就是說減資中股東產生了損失,如果股東是企業,損失可以在自身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二:凈資產高於實收資本

減資企業的情況同情況壹,關鍵在於拿走的資產,此處不再贅述。

減資股東的情況同情況壹恰好相反,由於凈資產高於實收資本,減資股東在減資中得到的壹定高於自身原始投入,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3、註冊資本不減少,實收資本減少

這種情況基本不可能發生,如果有,也屬於不規範的私下操作,此處不再討論。

總結:1、增資和減資都可能存在涉稅風險,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對號入座,而且這種風險不僅存在於企業,也存在於股東。2、增資和減資涉稅風險有兩個關鍵,壹個是涉及的資產類型,另壹個是涉及的資產溢價或跌價。壹般而言,資產類型決定增值稅是否繳納;資產溢價或跌價決定所得稅是否繳納。

閱讀提示

對賭條款對融資公司和投資人來說,解決了雙方的對融資公司價值認識的偏差,有利於融資公司的資金快速融通。溢價增資在公司發展過程經常發生,哪些需要記入公司的註冊資本,哪些記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兩者是否都可以和公司對賭等,通過山東高院的這個判例,進壹步厘清了相關問題。

案例簡述

2011年4月9日,瀚霖公司(甲方)與杭州境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蘇州香樟壹號投資管理中心(丙方)、天津矽穀天堂合盈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丁方)及瀚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曹務波(戊)簽訂《增資協議》。

協議第壹條約定,甲乙丙丁各方壹致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溢價增資,增資金額合計人民幣4200萬元;丙方向甲方溢價增資人民幣4900萬元;丁方向甲方溢價增資4900萬元,其中,700萬元作為甲方的註冊資本,其余4200萬元進入甲方的資本公積,本次增資完成後,乙方持有甲方新增註冊資本700萬元。乙方、丙方、丁方的出資方式為現金出資。

第二條各方的陳述與保證。1、各方壹致同意:(1)自乙方、丙方、丁方將其認購新增註冊資本的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至本協議所述增資完成工商登記手續之日止,除非甲乙丙丁各方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單獨動用賬戶內認購股份的款項。(2)甲方負責辦理本次增資的各項手續,乙方、丙方、丁方協助。(3)自乙方、丙方、丁方將其認繳的出資匯入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如因甲方過錯導致本次增資的各項手續不能完成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權選擇自行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丙方、丁方認購股份之款項,並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付息。如因乙方、丙方、丁方違約導致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完成增資手續,則甲方有權選擇自行解除本協議,乙方、丙方、丁方須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各種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條各方的義務。1、各方應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簽署與本次協議增資相關的其他文件。2、……。3、乙方、丙方、丁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時間繳納出資。4、甲方承諾,自乙方、丙方、丁方將其認繳的出資匯入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本次增資的工商變更登記。

第四條新股東的權利。(壹)增資完成後,乙方、丙方、丁方自增資的工商登記變更登記之日起即根據其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依法享有各項股東權利。(二)人員委派權。(三)知情權。(四)壹般反稀釋。(五)優先受讓權。(六)重大事項決定權。

(七)回購權:1、發生以下情形時,乙方、丙方、丁方將有權要求甲方或者戊方回購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甲方股權;(1)甲方在2013年年底沒有公開發行A股股票;(2)甲方2011年實現的經審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低於16000萬元。2、乙方、丙方、丁方的回購決定須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書麵通知形式送達甲方或戊方,逾期將視為乙方、丙方、丁方放棄回購權。如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監管機構出臺相關政策等原因致使證監會發行審核或上市程序暫停的,乙方、丙方、丁方回購時間可順延與上述暫停期相同的期限。3、乙方、丙方、丁方根據上述規定行使回購權時,回購對價為乙方、丙方、丁方擬轉讓股權對應的甲方上壹年度經審計凈資產與乙方投資額加年資金成本8%計算孰高者為準(單利計算,但應減去乙方、丙方、丁方已分配利潤)。4、甲方或戊方應在乙方、丙方、丁方作出回購決定之日起60日內完成回購並支付全部回購對價。(八)業績承諾。戊方承諾:若2011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甲方2011年實現的經審計後的凈利潤低於20000萬元的90%時,在甲方股票公開發行材料申報前7日或2012年6月30日孰早,戊方應壹次性給予乙方、丙方、丁方占本次投資額7%的現金作為補償。

2011年4月14日,原告將4900萬元匯入瀚霖公司賬戶,原告於當日在山東省煙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登記為瀚霖公司的股東。原告的認繳出資額700萬元,其持股比例為1.41%。

2012年6月19日,根據瀚霖公司的委託,國富浩華會計師事務所對瀚霖公司的財務報表,包括2011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2011年度的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進行了審計。審計認為,瀚霖公司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編制,公允反映了瀚霖公司2011年12月31日的財務狀況以及2011年度的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從審計報告中的利潤表中顯示,瀚霖公司在2011年12月31日凈利潤為30491082.65元。

2013年10月27日,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受原告委託,致函瀚霖公司及曹務波,要求瀚霖公司和曹務波履行回購義務。

天津矽穀天堂合盈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請求判令:1、兩被告瀚霖公司及曹務波以人民幣59600109.59元價格回購原告持有的瀚霖公司700萬元的出資額;2、兩被告自2013年12月2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50%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幣1396112元(暫計算至2014年3月31日止)至全部股權款回購款項付清之日止;3、案件全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實務分析與律師建議

1、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用到溢價增資,進入融資公司投資款包含,兩部分,壹本分進入融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另壹部分進入公司的資本公積,這兩部分能夠起到對外公示效果的衹有第壹部分。

2、進入融資公司的這兩部部分款項,衹有記入公司註冊資本部分,屬於真正的公司法意義上的“增資”,即增加了註冊資本,折合為投資人的股權。

3、基於上述2,所以也衹有這部分增資人的股權可以和融資公司的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對賭,而不可以與融資公司對賭,否則就可能視為抽逃資本,有可能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等。

4、進入融資公司資本公積部分的增資人的款項,則沒有上述3違規情形,所以增資人可以和融資公司及其大股東等對賭。

5、至於增資人投資款多少記入註冊資本,又有多少列入資本公積,這個需投融資雙方協商,最好請專業律師介入幫助設立科學合理的股權架構,以免出現公司僵局,損害各方的利益。

法院最終判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商初字第25號 原告天津矽穀天堂合盈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訴被告曹務波、被告山東瀚霖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霖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壹案,就該問題本院認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壹款(七)項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確定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減少和抽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該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壹)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因此,涉案的《增資協議》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但協議中關於瀚霖公司回購股份的條款約定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述強制性規定無效。協議其他條款並不違反公司法規定,應為有效。因瀚霖公司在2011年未實現凈利潤16000萬元以上且在2013年年底未完成上市,故協議約定曹務波購買股權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根據合同約定,訴請曹務波購買其股權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瀚霖公司回購其1.41%股權(《增資協議》約定的價值為700萬元)違反公司法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但主張瀚霖公司與曹務波共同償還作為公積金部分4200萬元及其資金成本及利息損失,本院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投資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簽署。

甲方:【 】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稱為“投資方”。

乙方1:

身份證號碼:

電子郵件:

乙方2:

身份證號碼:

電子郵件:

(乙方1和乙方2合稱為 “創始人”)

丙方:【 】 有限公司(或稱為“目標公司”)

法定代表人:

電子郵件:

甲方、乙方、乙方、丙方在本協議中合稱為“各方”,各稱為“壹方”。

鑒於:

1、目標公司為壹傢按照中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營業務【 】 業務(以下簡稱“主營業務”)。於本協議簽署日,目標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 】萬元,由原股東乙方1認繳【 】 萬元,占比【 】%;乙方2認繳【 】萬元,占比【 】%。

2、為使【 】參與公司的經營與運作,努力快速形成競爭優勢,實現共贏,各方同意公司增資(以下簡稱“本次投資”)。

有鑒於此,經友好協商,各方壹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1條 增資及股權轉讓

1.1投資方同意根據本協議規定的所有條件和條款,共計向目標公司合計投資人民幣【 】萬元(下稱“投資款”)。投資後,【 】 在目標公司註冊資本占比為【 】%。

具體為:

1.1.1 創始人【乙方1】向投資方轉讓【 】 %目標公司股權,投資方向其支付【 】 萬元股權轉讓款。

1.1.2投資方向公司溢價增資【 】萬元,其中【 】萬元計入註冊資本,【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金。

1.2 上述增資全部完成後,各方出資比例、認繳出資額如下:

1.3 交割:投資方應在本協議第2條約定的先決條件全部得到滿足或豁免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向目標公司支付增資認購價款(投資方付款之日稱“交割日”)。

1.4 在交割日的工作:

1.4.1 投資方應以電匯方式將價款匯入目標公司及現有股東指定的銀行賬戶。目標公司及現有股東應在付款日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投資方提供付款通知書,在付款通知書中列明銀行賬戶的付款路徑。

1.4.2 收到投資方付款後,目標公司應向投資方簽發出資證明書,列明投資方的名稱,認繳和實繳的註冊資本金額,股權比例等信息。但是,目標公司未簽署該出資證明書並不影響各方在目標公司中的權利和權益。

1.4.3 目標公司應完成將投資方記載於公司的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並向投資方提供壹份公司章程的原件。公司章程的格式和內容應與本協議《附件壹》壹致。

1.5 資金用途:目標公司於本次增資收到的認購價款用於公司日常運營所需的流動資金以及業務拓展,未經投資方書麵同意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1.6 驗資和工商變更登記:

1.6.1 目標公司應在交割日後五個工作日內聘用壹傢會計師事務所完成本次驗資,並向投資方提供壹份驗資報告原件。

1.6.2 目標公司應在交割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本次投資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換領增資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向投資方提供壹份加蓋公章的正副本復印件、備案公司章程及董事任職情況。

1.7權利義務的分擔:

1.7.1 本協議簽署日前,目標公司的所有權利、義務、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目標公司如有股東借款、債務及擔保抵押等截止基準日前的歷史問題,或本次投資前目標公司未審計的財務報表已發生但未披露的事項,包括債務、擔保抵押及訴訟事項等,由乙方負責清理和償還,其他股東和目標公司對此不承擔責任,但【 】 和/或目標公司有權向乙方追究違約賠償責任。

1.7.2 本協議簽署日後,目標公司股東的所有權利、義務、責任由全體股東按照持股比例承擔。

第2條 先決條件

2.1 目標公司或現有股東根據以下先決條件滿足或為【 】豁免之後履行。

2.2 目標公司股東會已經批準本次交易,並且現有股東均已聲明放棄優先認購權。

2.3 目標公司股東會已經批準內容與格式為【 】所認可的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並已經加蓋公司公章,隨時可供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2.4 目標公司董事會已經完成改組,改組後的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包括1名由【 】委派,2名由乙方委派。

2.5 本協議附件所列的核心人員已經和目標公司簽署內容和格式為【 】滿意的勞動合同。

2.6 目標公司已向【 】提交壹份詳盡的商業計劃書,並且內容為【 】所接受。

2.7 現有股東同意在本輪投資後預留25%的股權用於激勵未來管理層及核心員工。員工股權激勵的具體名單、分配機制等應經【 】同意方可實施。

第3條 陳述和保證

3.1 乙方和目標公司共同且連帶地作出陳述和保證如下,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協議簽署日:【 】年【 】月【 】日

3.1.1 股權結構

原股東已全額繳足公司註冊資本3萬元或在原確定的出資期限內完成認繳,並且承諾不存在任何變相抽逃、撤回或削減註冊資本的情況。目標公司股東是目標股權的登記和實際利益持有人,除非經【 】同意,不存在為他人代持公司股權的情形(但屬於員工期權池代持的除外)。目標公司在本次投資前後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分別如本協議第1.1條表格所列示。

3.1.2 設立和存續

目標公司為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並已履行其設立和有效存續所需的所有註冊登記程序、批準和年檢等程序。

3.1.3 無關聯方從事競爭業務

目標公司的股東及其各自的關聯方都沒有直接或間接以控股、參股、合資、聯營、受雇等方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為本協議之目的,對於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而言,關聯方是指該人的: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係近親屬;

(2)直係近親屬;以及

(3)受該人控制、控制該人或與該人共同受控制的人。

3.1.4 財務狀況與重大負債

目標公司無其他未向【 】披露的重大負債(包括承擔經濟義務的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合同)、擔保事項或重大訴訟。

第4條 投資後的承諾和義務

4.1 乙方承諾,將所有商業時間和精力用於目標公司的經營和開拓公司業務上。除非在得到【 】書麵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從目標公司離職,也不得再直接或間接、單獨或與他人合作從事任何其他業務或其他類似兼職行為。

4.2 乙方在終止與公司雇傭關係前,不得直接或間接(包括通過其關聯方、與他人合作或通過任何實體)從事與目標公司有競爭的行業和業務。競業禁止義務為在職期間及終止後兩年。

4.3 乙方承諾,作為目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目標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否則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5條 需投資方批準事項

5.1 在合格的首次公開發行(“IPO”)完成前,以下事項須經【 】 批準:

(1)修訂或廢除章程;

(2)主營業務變更;

(3)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

(4)兼並、合並任何第三方或分立及業務整合,或對外投資,或簽署任何合夥協議、合資協議或其他利潤分享協議;或出售重要資產或主營業務及相關的資產,或任何導致控制權發生變化的行動;

(5)增加、減少註冊資本;

(6)現有股東轉讓、質押或其他方式處置目標公司股權;

(7)向股東宣布或支付股息或紅利;

(8)批準目標公司的詳細年度預算、決算、資本支出計劃、薪酬計劃和業務年度計劃書等;

(9)任何單筆超過10萬元或者12個月內累積超過50萬元的預算外支出;

(10)任何融資方案、對外擔保和關聯交易;

(11)員工持股計劃的方案、實施辦法、及股份分配;

(12)管理層變更,包括ceo、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及任何管理層人員的月薪高於25000元且1年內漲幅超過30%。

5.2 管理架構和董事安排

公司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壹名董事由【 】 委派的人士擔任,兩名董事由乙方委派的人士擔任。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衹要【 】或其指定的主體繼續合計持有目標公司股權超過5%,【 】有權至少委派壹名董事。

第6條 股東權利

6.1 知情及檢查權

6.1.1 【 】享有法律規定的股東查閱公司財務記錄、文件和其他資料的權利。【 】 可定期獲得與現有股東相同的財務知情權。

(1)在每財務季度結束後的二十日內,提供未經審計的該季度的管理層報表;

(2)每壹財務年度結束後的六十日內,提供經股東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之後的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3)在每壹財務年度結束前三十日內,提交下壹年度的年度預算報告。

6.1.2 若【 】認為有必要,【 】有權要求對公司進行獨立審計,目標公司應予以配合。

6.2 股權轉讓限制、優先購買權、優先認購權和共同出售權

6.2.1 未經過【 】事先書麵同意,現有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轉讓、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

6.2.2 現有股東轉讓股權,【 】按照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優先購買權。同時,【 】有權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優先於現有股東進行該等股權轉讓。

6.2.3 目標公司發行新股份或增資時,【 】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對應的優先認購權。

6.3 創始股東股份兌現及回購

6.3.1 創始股東股份兌現:創始股東(包括任何未來新引進的任職股東)應在公司服務期至少為3年時間,創始股東服務期滿1年、滿2年、滿3年分別兌現的股權比例40%:30%:30%。服務期屆滿前創始股東如存在以下任壹情形:

(1)個人主動離職或辭職;

(2)未經投資方同意存在兼職行為;

(3)違反競業禁止。違約股東未兌現的股份可由投資方和其他股東共同認可的主體,按照名義價格1元人民幣回購。

違約股東應無條件配合並在三十日內完成交割,各方應通過屆時各自在公司的表決權促成前述事項。如違約股東不配合,各方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3.2 1元回購的股權作為期權池,用於激勵在職的及未來的管理層及核心團隊。股權激勵的具體名單、分配機制等應經投資方書麵同意方可實施。

6.4 獲得公司境外架構優先股的權利

經各方同意,目標公司可在適當的時候轉為境外結構,屆時,【 】應在境外架構被授予與其在目標公司持股比例相應的優先股,該等優先股應具有本協議規定的、【 】享有的全部權利、權力和特權。

6.5 清算優先權

6.5.1 投資人優先清算權。創始人及公司同意,在發生以下事項(統稱“清算事件”)之壹的,【 】享有清算優先權:公司擬終止經營進行清算的; 公司出售、轉讓全部或核心資產、業務或對其進行任何其他處置,並擬不再進行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因股權轉讓或增資導致公司 50%以上的股權歸屬於創始人和【 】以外的第三人的。

6.5.2 清算優先權的行使方式為:清算事件發生後,在股東可分配財產或轉讓價款總額中,首先向【 】股東支付相當於其投資款 建議比例100 %的款項或等額資產,剩余部分由全體股東(包括【 】 )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紅利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實現【 】的清算優先權。

6.6 優先投資權

若公司發生清算事件且【 】未收回投資款或隻收回部分投資款,自清算事件發生之日起 5 年內創始人股東從事新項目的,在該新項目擬進行第壹次及後續融資時,創始人股東應提前向【 】以書麵方式披露該新項目的相關信息,告知新項目的出資人或股東成員,公司名稱,註冊資本及融資階段和估值等信息,【 】有權以本項目中的投資款折算成新項目的投資款,也即【 】無須另行出資而直接獲得新項目的股權,股權比例為本協議中【 】持股比例的 1/2 ,且創始人股東有義務促成【 】對該新項目有優先投資權。否則,創始人股東須向【 】支付相當於本協議投資額的違約金。

第7條 保密

7.1 各方承認及確認有關本協議、本協議內容以及彼此就準備或履行本協議而交換的任何口頭或書麵資料均被視為保密信息。

7.2 各方應對所有該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而在未得到另壹方書麵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惟下列信息除外:

(1)公眾人士知悉或將會知悉的任何信息(惟並非由接受保密信息之壹方擅自向公眾披露);

(2)根據適用法律法規、股票交易規則、或政府部門或法院的命令而所需披露之任何信息;

(3)得到【 】 書麵許可而披露之任何信息;

(4)由任何壹方就本協議所述交易而需向其股東、董事、員工、法律或財務顧問披露之信息,而該股東、董事、員工、法律或財務顧問亦需遵守與本條款相類似之保密責任。

如任何壹方股東、董事、員工或聘請機構的泄密均視為該方的泄密,需依本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8條 違約責任

8.1 由於本協議任何壹方的過錯,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各方均有過錯,則根據實際情況由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8.2 對於協議壹方的任何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以書麵形式通知該違約方;除非違約方在壹周內采取及時、充分的補救措施,否則守約方有權對其損失要求違約方賠償。

第9條 法律適用及糾紛解決

9.1 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9.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協議各方應盡量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予以協商解決;若在爭議發生後的30日內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則任何壹方均可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10條 其他事項

10.1 除本協議明確約定外,各方應各自承擔己方引起的各種費用和開支。

10.2 本協議經協議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10.3 未經本協議各方共同協商達成壹致並簽署書麵協議,任何壹方不得擅自對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解除本協議。

10.4 如果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無法通過任何法律或公共政策進行強制執行,則衹要本協議中所擬議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發生任何會對任何其他壹方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變化,本協議中所有其他的條款和規定仍將保持完全的效力。在確定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後,各方應通過善意協商修改本協議以求以壹種可以接受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反映出各方的本意,從而使得本協議中所擬議的交易能最大限度按照最初的計劃完成。

10.5 如果本協議與目標公司章程存在任何沖突,在本協議各方之間以本協議約定為準,並各方同意在法律及實踐允許範圍內立即修改目標公司章程,以使其最大限度與本協議約定實質保持壹致,並在修改之前,各方同意不會依照章程之相關約定主張或行使相應權利。

10.6 如果因政府登記或備案之要求,各方需就本次交易另行簽署滿足政府登記或備案要求的協議(以下簡稱“登記文件”),則本協議仍應全麵優先於登記文件在各方之間適用,登記文件與本協議約定不壹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10.7 本協議壹式多份,協議各方各執壹份,其余由目標公司保存備用。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鑒於此,於文首所載日期,各方或各方的授權代表已經簽署本《投資協議》。

甲方:【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簽署:

乙方1:

簽署:

乙方2:

簽署:

丙方:【 】有限公司

法人簽署: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案例概覽:(如需從案例看並購文章合集,可私信)

2018年2月12日,被投資公司科天公司與投資人東方國獅中心簽訂了《科天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本輪投資人以溢價增資的方式,投資人民幣900萬元,取得增資完成後公司9%的股權。

2022年,東方國獅中心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科天公司因抽逃轉移資金造成原告損失,賠償原告因侵犯原告股東利益造成的經濟損失1170萬元(投資款900萬元+占用利息270萬元)。

個人淺見:

合同的本質就是下定義,對約定的事項下定義,對人物、時間、地點加以固定,對故事的情節及發展脈絡梳理後加以定義,再不違背法條本身的基礎上,則為有效。如果合同的本身缺失了部分定義,事後想亡羊補牢,則猶未已晚。畢竟隨意推翻之前的論定,會導致法不成規,威嚴盡失。

判決原文:(有刪減)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壹審認為:

東方國獅中心經與科天公司訂立增資擴股協議,東方國獅中心履行出資義務、科天公司履行股東登記義務,雙方同時兼具合同當事人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兩重身份,亦因此,於發生爭議時,可能出現同壹糾紛中雙重請求權基礎的情形。當事人享有訴訟請求權,基於何種法律關係行使其權利、最大程度維護自身的法律利益,係當事人的壹項訴訟權利,係當事人處分權原則的體現。現東方國獅中心選擇合同關係提起訴訟,於本案庭審中基於增資擴股協議主張其權益,本案應以合同法律、合同約定評判雙方之間合同爭議。故東方國獅中心關於科天公司違反公司法律、剝奪股東合法權利、因侵犯股東權利產生的損害賠償問題等,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壹審法院依法不予審查處理。

在此另需指出,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抽逃出資的行為主體為股東,股東的出資轉化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作為享有企業財產權的法人主體,並不能“抽逃”自身財產,東方國獅中心訴請因科天公司抽逃轉移資金給其造成的損失,顯然對公司相關法律、對抽逃出資行為的法律性質等缺乏最基本的了解,壹審法院在此予以簡單釋明。東方國獅中心如認為其股東權利遭受侵害,可另循正確的法律途徑予以主張解決。

基於雙方簽訂的上述協議,東方國獅中心認為科天公司存在未保障其信息權、未履行保護性條款等違約行為,故應按照雙方約定由科天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是否構成違約,科天公司提交證據用以證明其已履行合同約定,保障東方國獅中心的信息權、相應股東權利,東方國獅中心對此均不予認可,認為科天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在此需明確,東方國獅中心主張依據合同由科天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其應就科天公司的違約行為、其受到的實際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從東方國獅中心所訴請損失的計算依據看,東方國獅中心係以900萬元出資款及利息作為損失計算依據,根據增資擴股協議,東方國獅中心支付900萬元出資款,相應取得科天公司股東身份,科天公司履行股東登記變更手續。即,東方國獅中心欲取得該900萬元價款及利息應以解除出資合同關係、喪失相應股權為前提,本案事實顯不屬於此種情形。且應進壹步指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即使本案存在導致協議解除之情形,東方國獅中心所主張900萬元款項及利息亦應屬於合同解除後恢復原狀請求權的範疇,不屬於合同法律下損失的範疇。

另需指出,東方國獅中心依據增資擴股協議履行出資義務,取得股東身份,其出資轉化為公司資產,其亦應基於股東身份行使相關權利義務,即便其退出公司,亦應依據公司章程、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法定程序。

壹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東方國獅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東方國獅中心在股權投資科天公司之前與該公司及其他股東簽訂《科天公司增資擴股協議》,各方成立合同關係,但在東方國獅中心取得科天公司股權、成為該公司股東後,東方國獅中心與科天公司之間還存在股東與公司的組織關係,二者之間受到合同法和公司法的雙重約束,同時負有合同法與公司法上的法律義務。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股東的出資投入公司後即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因此取得股權並據此承擔有限責任。為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防止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從公司取得資本受到嚴格規制,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減資、盈余分配、清算等法定程序。東方國獅中心並未舉證證明科天公司經過上述法定程序,故其以索賠為由要求科天公司支付相當於其投資款及資金占用利息的金額,與公司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東方國獅中心雖在壹審期間要求將本案案由變更為合同糾紛,但東方國獅中心在公司法上的義務並不因此免除。壹審法院判決駁回東方國獅中心的訴訟請求,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考資料:(2022)京02民終11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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